谈地方党史的编写
高三山
关于地方党史的编写,我今天侧重讲七个问题,这都是近几年自己在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提出来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编写地方党史的重点
这是编写地方党史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建国前的地方党史,主要涵盖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各个时期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本地贯彻执行情况,这是写史的“灵魂”;二是各个时期党的自身建设和历史沿革,这是写史的“骨架”;三是党领导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斗争,这是写史的“血肉”。有灵魂,有骨架,又有血肉,就象一个活人可以立起来了。这三方面不可或缺,它构成了一部地方党史的基本内容。可以说,这就是我们写史的重点。因此我们无论在设计编写纲目也好,还是在编史、通稿审定也好,都应该始终把握这个重点,不能忘记或偏离。在这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应区分党史和革命史的内容。中共党史是近现代革命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革命史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党史虽属革命史,但党史姓“党”,党史的主角始终是我们的党组织和党员。民主革命时期的党史反映“党领导和影响下”的革命斗争性,超出这个范畴的,在历史上起过革命和进步意义的事件和人物当属革命史的内容,如党成立以前的革命斗争,北伐军入浙后的几次重要战役,大革命失败后自发的农民武装暴动,群众自发的抗日救亡斗争,抗战初期国民党地方政府的抗日进步举措,国民党军队爱国官兵的抗日武装斗争,等等。对于这些内容,我们在写党史中应中以区别,如有涉及也应该从简从略。
2、选好写史的角度。这就像摄影一样,要拍的东西很多,但重点拍什么心中要有数,镜头的角度要选准。我们在编史中有时会遇到某个历史事件的史料特别丰富而生动,在这情况下,我们头脑要清醒,不能为史料所左右,要坚持从党史的角度去分析、提炼和运用史料,保证写史的重点。如国共合作的抗战初期,在中共地方组织的帮助和影响下,国民党浙江省省长黄绍竑采取了一些抗日进步的举措,这方面的史料比较现成、丰富。但从党史的角度审视,我们不应多写黄绍竑如何进步,采取了哪些举措,应着重写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在这当中起的作用和影响,这里主角是我们党组织和党员,而不是黄绍竑。再如,1942年5月,日本侵略军发动浙赣战役,浙东沦陷。若从党史的编写角度看,这只是一个背景性的史料,作一简要的交代即可,不值得多花笔墨写战役的经过和浙东的沦陷。我们着重写的是浙江沦陷后,共产党如何领导人民在浙东敌后组织抗日武装,创建根据地。写史的重点不在前面,而在后面。还有,解放前夕,在中共地下党的策动下,浙江许多国民党军政人员弃暗投明,举行起义。从党史编写的角度去分析,我们写史的重点是中共地下党如何根据上级指示,不畏艰险,进行策反工作的;而不是写国民党军政人员如何幡然觉悟进行起义的。这里也有个谁是党史的主角问题。有的史稿把国民党军政人员的起义列入书稿“目录”,如“×××起义”,这是不合适的,应从写党史的角度立标题,如“策动×××起义”。这样一改,写史的重点在哪里也就清楚了。
编写地方党史的是发生在本地的人和事,而这“人和事”又必须是与本地党的组织和活动有关的,否则也不必去写。有的党史人物虽生于斯长于斯,但他一生的革命活动都在外地,和本地的党组织毫无关系,即使该人物很有影响,也不应该写人本地党史中。这里不涉及到对跨省、跨地区的党组织如何写的问题,如“中共闽浙赣省委”、“新四军苏浙军区”、“宁(波)绍(兴)特委”、“中共浙东区委”、“金(华)萧(山)地委”等。有的不加区别,把该组织所属的涉及别省、别地区的内容当作本省、本地区的党史来写,显然是不妥的。正确的写法应以现行政区划为准,重点写有关本省、本地区部分的内容,至于别省、别地区的内容应从简从略。
3、突出地方特色。这也是我们编写地方党史的一个重点。特色就是生命,就是价值。一部缺乏地方特色的党史不能算是成功的党史。什么是地方党史的特色呢?就是你这地方独有的或者特别突出的、与众不同的,都可说是有特色;如在全省甚至全国党史上都有地位和影响的事件和人物,那就是地方党史的一大特色。我们不仅要在书稿目录中突出它,而且要不惜笔墨写好它。地方党史是全国党史的组成部分,省与省、地区与地区之间党的斗争历史虽有“共性”,但表现出来的却不是甚相同的,都有自己的特色。我们浙江的党史和江苏、福建的党史不一样,杭州的党史和嘉兴、温州的党史也不一样。写党史就要写出这些“不一样”来,写出各自的光彩和特色来,这才是最重要和最有意义的。如果我们把地方党史写成千篇一律,只有地名不一样,那还有什么意义呢?
二、整体推进的写史方法
我们编写地方党史一般采用的是编年体结合纪事本末体的体例。这种体例要求是以时间为主,适当兼顾事件的完整,对历史表述采取整体推进的写法。所谓整体推进,就是对同一历史时段不同地域发生的重要事件一般要求同时交代。我们知道,历史的发展不旰线也不是平面的,而是立体形的。采取整体推进的写史方法可以比较好地反映发展的概貌。这种写史方法常按编、章、节(或目)的设计来写。比哪,我们将解放战争时期设为一编,其中1945年9月至1946年6月抗战胜利至全面内战爆发前这段历史,我们设计为一章(编年体)。这章的内容应包括:新四军奉北撤,农村的反“清剿”斗争,继续执行“隐蔽精干”方针,城市爱国民主运动等;地域应包括党在全省范围内的斗争等。章之下设若干节(或目),节(或目)按事件设计(记事本末体),而节(或目)之间大体按事件发生的时间先后或逻辑推理来设计。节(或目)内容的起止时间一般控制在该章设定的时限内(有的考虑到事件的完整性,写时可适当溯前或后延)。以此类推,如果我们将解放战争时期甚至建国前党史上5个时期按历史发展的脉络(主要以时局的发展和党方略的改变为依据),若干年设一章,章下设节(目),逐章下来,就可以完成史稿纲目的设计和编写工作。这很象建造高楼是逐层建上去的,有人把它称为写史“大厦式”结构。它的优点是:全书各部分形成有机的整体,重复少,历史发展的脉络清楚,容易看出一个时期党的历史概貌。
但是,按编、章、节(或目)设计来写史也可不采用整体推进的写法。有的因追求某个事件的完整和局部地域党史的完整,按专题和地域来设计章、节(或目),比如解放战争时期,将党领导的武装斗争、经济斗争、文化斗争和城市爱国民主运动等内容分别立为一个党史专题,每专题设为一章,章下设若干节(或目),每章都从1945年9月抗战胜利写到1949年5月当地解放。这就是武装暴动就分为6个节(或目)。这些虽也编、章、节(或目),但都不是整体推进的写法,只是样子有点象而已。所以,有的同志认为只要按编、章、(节或目)设计来写,就是整体推进的写法,这是不对的,关键要看编写纲目如何设计,是以时间为主呢,还是以专题和地域为主。以时间为主来设计是整体推进的写法,以专题和地域为主来设计就不是整体推进的写法。它们之间的区别,如果用简单的一句话来说,就是段段(时间)和条条(专题)、块块(地域)的区别。
分地域来写史,虽然从一个局部地区、一个县党史来看,内容相对独立、完整和集体中,但从整个地区党史来看,就显得比较分散,缺乏整体感,并且容易造成叙事混乱和重复。按专题写史也是这样。由于在大的方面这两种写法都不是按时间分段来写,因此有的历史背景要重复交代,有的类似的议论不得不一遍遍地写,有的领导人在前面叙事中已经写他被捕牺牲了,但在后面的叙事中他又“若无其事”地出现了,有的甚至反反复复,令人不能卒读。这种按专题或地域来写史,有人称之为“别墅式”结构,一个地区或一个专题就象一幢别墅,若干“别墅”构成一部党史。由于每幢别墅都要有地基和房顶(不象“大厦式”结构,地基和房顶只一个),所以地基和房顶重复建造是避免不了的,这也就是为什么用这种结构写史必然出现内容重复的道理。所以我们不赞成写党史采用“别墅式”的结构。
当然整体推进写史也要注意内容重复的问题:一是前面 写过不要重提,写过拉倒。这主要指有的史稿把前面写过的在议论时加以概括、重提。二是以后的事不要提前写,到时再写。如写1929年的农民暴动,就别说它为建立红十三军打下了基础,红十三军是1930年的事,以后的事一般到时再写。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地方由于史料有限,难以完全按整体推进的方法写史,则可根据实际作些变通,不必拘泥。重要的是把历史写清楚,让读者能看明白。
三、写史要夹叙夹议
写党史不仅仅是记述历史,而且还要总结历史;不仅实事求是地讲出历史的本然,而且要讲出历史的所以然。所以写光叙事是不够的,必须要有议论。我们平常说写的象不象党史,主要指是不是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可以说,没有议论的党史不能称为党史,至少不是一部合格的党史。由于我们党史部门的同志过去长期从事党史专题资料的整理工作,因此对于“述而不论”的写专题和“综述”比较擅长,而对夹叙夹议的写史方法比较陌生。这主要表现出在写的史稿,有的基本上停留在叙事上,看不到何议论;有史事件来实现的,“以事系人”就是这个意思;而“人物人史的要求”是指什么样的人物可以载入史册。前者解决的是人物人史的方法,后者解决的是人物人史的规矩。我们说通过写党史事件可以带出有关人物来,但并不是说每写到一个历史事件时,无论涉及到什么人、多少人都可以无限制、无选择地写出来。人物人史是件很严肃的事情,不仅是关系到史稿的规范体例问题,而且关系党的政策和社会政治影响等问题。特别地方党史事隔不远,涉及到的人物许多就是当地的,非常具体,他们及其亲属有的都健在,是非功过,善名恶名,事关个人和亲属的荣辱,因此无论正面人物还是反面人物写入地方党史,都必须要认真对待,大意不得。
那么究竟什么人物可以写入党史呢?这情况比较复杂,很难作出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只能提大致的和原则的要求,特别是我们现以“官方”名义写史,书稿文出多人,人物入史的宽严总要有个尺度。所以我在这里提供一个粗的杠子,不一定对,供大家参考。
1、因组织机构入史的领导人。如是建党时期,可及普通党员,其它时期一段限于写本级组织(党、政、军)的主要领导成员(如是省委,可列出省委书记、常委名单,如未设常委,可列出省委委员名单),下一级组织的一、二把手,再下一级组织一般只出组织机构名不出人名。
2、因事件入史的人物。若重大事件,限于少数订人物;若一般性事件,限写个别代表性人物。
3、因顾及影响而入史的人物。这是指人物虽符合前面两条规定可以入史,但因考虑到社会政治影响,仍须权衡和斟酌,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若正面人物的领导人和著名革命烈士,在可出可不出的情况下,应以出现为好,但同一人物出现也不宜过于频繁,有的可用组织或领导人等代指。(2)若反面人物,限出个别确代表性的主要人物。(3)若是叛徒(必须组织结论)限出个别确实罪大恶极、造成严重后果者;对于人类人物,在其未叛变前也不宜以正面人物反复、频繁出现;如其以后在外地叛变,本地党史无法载其事,一般应加人物注释。(4)若是一般自首变节分子,可不点名出现还是尽量少点名和不点名出现为宜(因其子孙后代在,可能有副作用)。总之,人物入史关系到方方面面 ,它不是件小事,我们要注意处理好这个问题。
常见的人物入史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随意以人名作书目标题。如:“×××起义”,“×××被捕牺牲”,“×××事件”,“活捉×××”,等等。写文艺小说、故事、史话等是可以用这样的目录标题的,而党史书目一般以党的路线方针策略、重大事件等作标题,不宜人物命题。二是入史人物过多过滥。这个问题比较普遍。如,新发展的一批党团员,短期培训班的十余名学员,一个基层党组织的七八个成员,参中一次小型战斗的全体指战员,捎过口信的党员群众,目睹日军暴行的几位老农民,党组织遭破坏后所有叛变、自首人员,等等,无一遗漏地写入党史。其实这完全没有必要,有的可只述其事,不载其名,有的只述其事,只写人数即可。大家想想,许多老同志参加革命几十年,还有无数为革命牺牲的烈士,他们中写入党史的也只是极少数,而前面提到的一些人物仅因为很普通的一件事就“名垂青史”,是否太不公平呢?所以,入史人物有的也要考虑适当“摆平”的问题。
五、宜粗不宜细的几种情况
当代人写史往往会遇到一种无奈和尴尬,即写的东西必要接受当事人、知情人的评判和审查,他们的意见往往决定一部史稿的命运。同样,我们写的地方党史也要征求当事人主要是老同志的意见,要得到他们的认可。老同志是过来人,是历史的见证人,应该最有发言权,我们写史要尊重他们的意见。平常,老同志对史稿的意见比较集中的是史实问题。如果他们提出写的史实有误,我们可以立即改正过来,但是有的属原史实不清或有争论的、并且一时又难以搞清楚的问题,这样处理起来就比较棘手。遇到这类问题应采取宜粗不宜细的表述方法。它主要是针对以下三种情况:
1、史实不清楚。写史要坚持史料掌握到什么地步就写到什么地步,不可随意想象发挥。党史上有的重大事件由于当事人的去世和文献资料的缺乏,有的史实真相也许永远搞不清楚了。既然史实不清,就应该粗写不能细写,如1922年的中央“西湖会议”,究竟在西湖船上开呢,还是在湖畔哪个地方开,至今未搞清楚,因此我们就不能具体写出会址。
2、史实有争议。这主要是当事人老同志之间对史实有争论。对有争议的史实,若一方无充分的依据说服另一方,若这种争论最后没有结果,通常就采取宜粗不宜细的写法。比如,中共闽浙边旷时省委领导人刘英、粟裕、叶飞之间的矛盾,后来导致庆元的“南阳事件”,其事件经过和是非曲直长期存有争议,我们又没有足够的史料依据否定那一方,只能采取宜粗不宜细的写法,不能妄下结论。再如,解放战争时期于1947年召开的中共浙东工委“梅花村”会议,有的说春节前召开,有的说是春节后召开,还有的说是3月召开。这不仅是老同志之间,就是党史研究部门的同志都有争议。既然具体开会时间无法统一,我们不妨找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笼统一点时间:“1947年春”。因为1947年春节前后和3月都是春天,粗一点写就是这个时间。另一种写法是编者将自己带有倾向性的一说写入正文,其它两种说法作为“注释”处理。最近,我听说有一个市(县),因老同志之间为一史实问题长期争论不休,不肯相让,结果写成的党史大事记迟迟出不了。不久前,一位主要老同志病去世,党史办的同志说这个问题好解决了。我不知道他的“好解决了”的含义是什么,如果说可以不考虑这位去世老同志的意见,那是不对的。我想,正确的做法,不管当事人是否去世,都应该对争无定论的史实,采取宜粗不宜细的写法。
3、史实不宜公开宣传。写史要秉笔直书,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但这不等于凡实事求是的东西都可以写进党史的。写史要反对客观主义。大家都知道,“研究无禁区,宣传有纪律”。地方党史写成出版,就是分开宣传。所以,对不宜分开宣传的史实,也要坚持“宜粗不宜细”,“粗一点、概括一点”的原则写,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前面提到的“南阳事件”,有关闽浙东红军内部互相猜疑,互相捕杀的问题就不宜细写。还有1936年永康红三团19名红军指战员被错杀的问题,1942年省委常委汪光焕夫妻被错杀的问题等也不宜细写。也许有的同志认为写这些事件容易生动,可增中史稿的可读性,这是不对的。我们写党史首先要考虑的应是政治和社会影响问题,其次才是可读性等问题,不可以小失大。
六、编史的规范问题
地方党史的编写和出版规范应该执行国家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这里将接触到的党史编写中常见的不规范问题也说一说。
1、年份一般不简写。如“1921年”不应简写“二一年”或“21年”。
2、节日和其它意义的问题,如使用汉字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涉及其它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日);“五四运动”,“七七事变”。
3、军队番号一律使用汉字而不用阿拉伯字。如“红十三军”,“新四军”,“第三支队一大队”。
4、党的会议的简称用汉字,不加引号。如“中共一大”,“八大二次会议”。
5、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三四个月”,“十三四年”,“一二十个”,“二十七八岁”。
6、带有“几”的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几十年”,“十几天”,“一百几十次”。
7、史稿引文一律用第三人物,不称“我党”、“我军”、“我省”、“我方”等。“我党”应写作“中国共产党”或“中共”。“我军”应按人民军队和地方武装在不同时期的称谓写。“我方”应按实际记述写明具体称谓。
8、抗日战争时期的“国民党顽军”只出现在国民党反共军事摩擦的记述中,前期国共合作,可写作“中国军队”或“当地中国守军”。对敌对一方的军、警、宪、特组织,一般不使用“匪”、“寇”、“鬼子”等词语。
9、慎用“伪”字。抗战时期,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期间扶持的汉奸傀儡政权及其基层组织和维持会等称“伪政权”、“伪组织”、“伪军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国民党、国民政府及其地方、基层组织和军队,都不应以“伪”相称。
10、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建立的根据地称“抗日根据地”,解放战争时期称“解放区”。
11、各种名词在书中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若以后使用简称,则须在第一次全称旁括号内注明准确的简称,如“中共浙东临时工作委员会(浙东临工委)”。
12、不使用现代名词写建国前的党史。如“党性党风”、“开拓进取”、“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等。
13、史稿人物涉及的领导人,一律直书其名,不加“同志”。人物一律用常用名,其原名、笔名、化名、别名可在文中括号交代。如“博古(秦邦宪)”、“潘心元(潘心殷)”“顾德欢(张瑞昌)”。
14、地名一律用所记述事件当时的名称。地名第一次出现在应名变更或行政区划变动的,加括号说明。“海门(今椒江)”、“昌化县(今属临安)”、“宁海县亭旁(今属三门县)”、“处州或处属(今丽水市)”。
15、简化组合称谓的地区或县(市),应将省略的字加括号注明。如:“金义浦兰根据地”应写成“金(华)义(乌)浦(江)兰(溪)根据地”,“余上县”应写成“余(姚)上(虞)县”,“仙临黄地区”应写成“仙(居)临(海)黄(岩)地区”。“永乐地区”应写成“永(嘉)乐(清)地区”。
16、借用国民党或日本军队的用语,有的要加引号。如“进剿”、“会剿”、“清剿”、“清乡”、“奸党”、“共匪”等。
17、正文中引用的文章、函电、批示、讲演、会议发言、主要人物的谈话等,均应注明出处。
18、正文同一页码有几处引文都出自同一本书的不同页码,注文可将几个序号同行依次排列,按规定要素与格式写成一条,末尾的页码分别写,中间用顿号分开。不可在开头或最后一处只用一个注文。若史稿反复引用同一书或同一篇文章中的文句,引文出处第一次作注时按规定要素和格式写,以后则只写作者、书名(或篇名)、页码,略去书籍的出版单位、出版时间和版次或报刊名称、期号、时间。
19、引用访问知情人谈话记录,注文应依次注明访问人、被访问人、访问时间、地址、记录现存何处。
七、成书的几项工作
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的省党史研究室已发过文件,主要是对省、市(地)党史编写和成书出版提的要求,这也可供县(市、区)编史参考。
1、党史书名。省和各市(地)党史的书名统一定为:《中共××党史》(第一卷),如《中共浙江党史》(第一卷)、《中共宁波党史》(第一卷)。全国现已出版的党史(一卷)书名有多种:如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福建地方史》,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广东地方史》,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上海史》等,书名都不一样。我们起的这书名和它们也不一样,我们的书名有一个特点,即简短、明白、叫得响。
2、时间起止。收稿所标年份上、下断限应是当地建党时间至当地解放时间,如宁波1925年建党,1949年解放,就写:“1925—1949”。书稿内容视资料情况,可适当上溯至五四运动或辛亥革命,下延至新中国成立或本地全境解放。但对这部分内容入史应予从简。由于嘉兴是党的诞生地,所以尽管嘉兴地方党组织建立较晚,他们的党史所标的建党时间仍可以是1921年。这是特例。
3、书稿的组成和要求。这个问题经全省编史工作会议讨论后已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即:本省市(地)以上党史书出版统一由以下8部分组成。
(1)序。一般请地方党委现任书记作。
(2)绪论。概述建国前的地方党史,夹叙夹议,由编史者撰。
(3)书稿作者。封面署名作者为:中共××省(市)委党史研究室著。史稿编委会和编纂工作班子、顾问名单列扉页后。
(4)目录。编、章节(目)设计分三级或四级,各地可根据地实际情况确定。
(5)正文和插图。为更好地保存历史图片资料,增加史稿的可读性,书稿要有插图。图片宜精选,不能置书前,置与正文内容有关处。
(6)注释。书稿必须有注释,且一律采用章后注释。
(7)附录图表。书后附党组织系统表、形势图等,不求全面。
(8)后记。主要记述编史和成书经过及书稿各章执笔分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