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促进
史志事业全面发展
桃源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龚德汉
志以载道,识古达今。地方志作为记载一个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具有其他文化传媒形式无法替代的特点和优势,既有着“存史、传世”的历史价值,又有“资治、育人”的现实作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精神,切实做好地方志工作。
一、明确意义,提高史志工作认识
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沿袭两千多年的优秀文化传统。自隋唐以来,历代都把修志作为一种官职、官责,并颁布政令对修志进行统一规范。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都把史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地方志工作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2006年5月18日,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全国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修志,建立修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史志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贯彻《条例》,强化史志工作措施
《条例》实施一年来,桃源县深入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把地方志工作纳入了县委、县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全县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并制定了《桃源县地方志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目前,桃源县第二轮修志工作已进入总体编纂,并即将通过评审出版,《桃源人物志》的采编也开始启动,地方志工作荣获省市先进。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我认为要切实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统筹安排,落实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实现地方史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做到“一纳入五到位”,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二是明确职责,形成合力。《条例》将地方志工作履行的职责上升为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编纂应遵循的指导原则。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应把及时提供史志资料作为一种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史志工作。史志部门负责地方志和综合年鉴编撰的质量把关,并与法制机构配合,定期开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三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全社会充分了解地方志工作,严格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科学利用史志文献资料,形成学习、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创新理念,促进史志事业发展
史志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服务发展的原则,把发展始终作为地方志工作的第一要务,积极探索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志事业发展道路,用地方志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要坚持大胆创新的原则,顺应时代发展需要,把握好地方志事业的发展规律,不断进行观念创新、理论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能力创新。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把精品意识贯穿于史志工作始终和每一个环节,使志书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内涵深刻、文风朴实、特色鲜明、图文并茂、印制精美并有所创新,经得起历史检验。要积极探索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的新途径,不断拓宽用志领域,形成修用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要坚持技术领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地方志工作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地方史志的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