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志(1978~2002)》质量标准(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志(1 9 7 8~2 0 02)》编纂工作,完善质量管理机制,提高志书质量,特制定本质量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总的要求是篇目科学,观点正确,资料翔实,体例严谨,记述精当,特色鲜明,文风端正,印制规范。
第二章 篇目
第三条 继承创新。篇目既要继承前志篇目的优长,又不照抄,因循守旧,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体现事物的连续性、整体性、发展性和时代性。篇目的制定和修改均需报《湖南省志》总编室审核。
第四条 突出特色。应根据一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实际,本着“突出特色,经世致用,求深不求全”的原则,按领域、按事业、按行业分类设志立篇,要处理好科学分类和现行管理体制、全志的整体性和各类分志相对独立性的关系,务必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色、行业特色,以便写出深度。
第五条 归属得当。以类系事,逐级归并,横为“平起平坐”的并列关系,纵为一级管一级的统领关系,篇目的升格和降格,以不影响志书的科学性、整体性为原则,使用适度,层次合理,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和本地的实际状况。
第六条 标题简明。篇章节目均以事命题,标题简明扼要,准确规范,题文相符,各级命题不重复。用词需准确、朴实、简短、醒目,概括全文而无遗漏,概念明确而无歧义;忌用历史类、文艺性、新闻式、总结式、论文式、广告式标题。
第七条 排列有序。或按时间顺序排,或按主次地位排,或按因果关系排,或按习惯称谓排列;做到前后排列井然有序;上下之间,层层相辖;内涵外延,不相重叠,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排列,都须具有科学性、逻辑性,以便读者理其端绪,寻其始末,究其因果,识其规律。
第三章 内容
第八条 观点正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正确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绩与失误。正确处理政治性、政策性、法规性和涉外、宗教、民族、民俗、统战、保密等问题,凡涉及重要事实、重大历史事件以及人物的记述,要与党和国家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
第九条 史实准确。加强对资料收集的力度,积极拓展资料收集的范围。应重视社会调查,注意收集口述、音像等资料。做好资料的鉴别、筛选工作,避免失实、欠缺和选材不当等问题,保证资料的可靠性与完整性。资料要门类齐全,横不缺项、纵不断线,全面系统;严谨准确、真实可靠;搜集资料必须突出时代性、地方性和行业性;资料各要素全面,具有思想性和实用性,同时把好保密关。对重要资料来源注明出处,对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点的词汇要准确、简明、规范的注释。编写志稿前,应对入志所有资料都须认真鉴别、考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引用原始资料不能改动,不能移花接木,不能断章取义,不能牵强附会,务使所有记述符合实际,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十条 详略得当。应根据修志目的、资料的实用价值决定记述的详略。一般应做到:详今略古,详近略远;详独具,略共有;详典型,略一般;详关键时期,略平常年分;详实践活动,略文件辑录;详事业发展,略工作过程;详发明创造,略技术措施;详动态史实,略静态史料。特别要注重记述人物的活动,充分反映先进人物的思想、行动及其对社会的贡献。
第十一条 特点鲜明。一要体现地方特色,寓全国的共性于地方的个性之中,突出记述由于自然环境、历史条件、主观努力等因素而先于外地、优于外地的事物,以利人们在改革建设中因地制宜,发扬优势。二要体现时代特色,寓历史长河的共性于历史阶段的个性之中,充分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特点,突出记述当代的新成就、新体制、新技术、新道德风尚,以利人们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三要体现行业特色,寓社会的共性于行业的个性之中,集中记述本产业、本行业、本事业所专有的业务活动及其特殊矛盾,以利专业人员鉴往知来、承前启后,开拓创新。
第十二条 消除抵牾。文与表、分计与合计、纵计与横计、前面与后面的数据应一致,百分比与绝对数应吻合;分志之间、概述与各篇章之间、前后之间的观点、口径、数据应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统计部门为准;人名、地名、年代、事件名、机构名等必须规范统一,符合历史事实和国家有关出版的法规。
第十三条 补遗正误。要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并注意对前志的拾遗、补缺、纠讹,对前志内容的必要重述,应当精炼浓缩。对上限前本地的历史情况,可设“历史概况”进行记述;对前志漏记的事物,可根据具体情况设专门篇目或在相关篇目中进行补记;对前志的错讹内容,可设专门篇目进行考订核正。
第十四条 界限明确。区域界限明确。以本行政区域为记述范围,越境不书。因记述需要进行的背景交待、对比分析,不同行政区域间的交流、合作与联系等内容入志,不视为越境记述。
时间界线明确。不随意突破志书的上限和下限。特殊情况可适当上溯或下延,前志漏记的事物可设专门篇目记述或在相关篇目中补记,不受上限限制;本地重大决策实施本末在大事记中的记述,下限可适当下延;为反映记述的完整性,可在记述相关事物时适当上溯或者下延。
第四章 体例
第十五条 符合志体。一般应包含述、记、志、传、图、表、录七体,以志为主体,慎用专记。志前设序、凡例、行文通则、质量标准等,志末设编纂始末,并编制索引。
第十六条 严守志界。以地为界,按类归并,即各个专志应打破部门界限,全面记述一地境内各级、各部门所经办的本项专业,既要防止行政区域和行业的越界,以免内容交叉重复,又要防止行政区域和行业的弃界,以免内容缺漏。注意融合章节体、条目体的长处。慎用“特载”、“专记”等形式,必须运用时应处理好与人的关系。
第十七条 横排竖写。各分志(大篇)应根据“事以类从”的原则逐级分类横排,横排到可以纵述为止,但要避免分解过细,造成层次繁杂,破坏事物的完整性。竖写,即依时纵述事物的开端、演变、现状,反映盛衰起伏,彰明因果关系,但要防止写成事无巨细,逐年罗列的流水账。
第十八条 述而不论。所有记述须能说明问题,有鲜明、正确的观点。但是要“寓论于史”,用经过科学组合的资料来表达观点、说明问题,在“述”体中的必要议论,要把握好适度性,不能夹叙夹议、先叙后议,更不能空发议论。
第十九条 图表相宜。图照的选用应当注意典型性、科学性和存史价值的统一,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把握选用尺度。图照与文字内容相配合,图照的说明文字要准确。除立传人物外,地方领导人和地方志书编纂人员的标准像不得入志。
表格设计应当科学、规范,内容要素齐全,形式清晰美观。
图表除彩色照片需集中排印外,其他应附于有关章节之中,做到图文相配、文表相辅,既要避免图文、表文脱节,又要避免相互重复、矛盾。
第五章 文字
第二十条 严谨。文风端正,文字规范。用词遣句须遵守语法、符合逻辑,务必概念准确、语义明确、时间概念要准确,不用“很久”、“最近”、“以前”、“以后”、“近年来”等笼统词语;空间概念要准确,不用“附近”、“周围”、“以北”、“以南”等模糊概念;专用名词要准确,不用“中央”、“全国会议”、“上级机关”等泛指词语;指代要明确,不用“多数人认为”、“群众反映”、“据了解”、“据调查”等抽象词语,不滥用简称。
第二十一条 朴实。不说空话、套话,不滥用“最”、“极大”、“巨大”、“重大”等副词和形容词,不滥用“如果”等假设词和“由此可见”等推理词,不妄加评论,不滥加雕饰,用史料反映深度,用事实展现生动。
第二十二条 简洁。事无重复,章无虚段,段无冗句,句无剩字,做到言简意赅,文省事丰。
第二十三条 流畅。结构清晰,文理通畅,语句流利,标点准确,具有可读性。
第二十四条 规范。标题格式、名称运用、时间表述、数字书写、计量名称、引文注释、图表处理等方面的行文均要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及《<湖南省志>(1 9 7 8~2 0 02)编写行文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出版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志(1 9 7 8~2 0 02)》须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后,方可以公开出版。为确保全志的统一规范,各分志一般均由省地方志编委会统一出版,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各分志反复修改形成评审稿,组织召开本单位在职领导、退休领导、业务骨干和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的评稿会,并充分听取和采纳评稿会所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制定修改方案,认真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第二十七条 送审稿必须“齐、清、定”。“齐”,指原稿齐全、完整,凡需排印的文稿,编委会名单、编写人员名单、目录及照片、插图等“元件”,都要与正文一次发齐。“清”的要
求:文字部分一一原稿应用大32开本打印;全部文稿的序码要按规定编排清楚,以防稿件倒页和丢失;修改稿件用钢笔或毛笔,不用铅笔,改动、添加之宇应写在稿件的空白处;对勾改过乱的部分,要重新誊正。图表采用现代技术编制,清晰整齐。“定”的要求是:不遗留悬而未决的问题;稿件发排后,除涉及到史实和政治观点等必须修正的外,不得再作任何修改,也不得再增加或撤掉任何部分的文、图稿。
第二十八条 装帧设计应适用、美观、经济。开本,《湖南省志(1 9 7 8~2 002)》采用大32开(国际流行本),精装,封面设计应醒目、典雅、美观。书脊,一般应印志名、分志名称,位置要适中,字体字号要和谐。
第二十九条 校对应精细。具体要求是:校正校样上的错字、别字、多字、漏字、残字以及接排、另行、字体、字号等差错;改正符号和公式的错误;检查标题有无偏斜,字体、字号是否统一,页码是否连贯,书眉、单双码是否排对;检查注释与正文所标序号是否吻合;检查插图、表格、数学公式、化学方程式等的位置是否恰当;检查行距是否匀称,字距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各级标题的字体、字号是否做到全书统一。校样上的差错力求全部检出,改正,差错率低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万分之一的标准。
第三十条 印刷要美观清晰。其具体要求是:墨色要均匀,不残、不虚不断;对白要准确,不偏、不高;书页要干净,无墨迹。
第三十一条 装订要规范坚固。整齐、准确,不缺页、不重页、不串页、不倒页。
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 009年2月2 3日